10.3969/j.issn.1672-1500.2020.04.013
实体与程序交错视域下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保护
胎儿作为特殊的主体,法学上对其认定缺乏明确的概念.同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其存续期限特定,并且不具备承担义务的能力,这也使得涉及胎儿利益的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尽管实体法对胎儿问题有所涉及,但程序法并未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并且在司法实务中涉案法院也存在差异化的判决结果.因此,立法领域需要对胎儿的监护人问题、胎儿利益保护的限定性问题、有关证据形式问题加以规范,以体现民法的人文精神.
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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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与实践创新计划2020年校级科研与实践创新项目课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金管理模式的实证要求”项目编号:2020XKT098
2020-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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