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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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引用
十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十三、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八十一条删除.十四、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九十四条修改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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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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