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8.01.00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权的公权介入限制
《公司法解释三》对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的股权直接采取公权力强制除权的规定,违背了公司法的立法价值追求,单一化了股权的性质,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出于对私权的保护,应对该规则进一步加以解释与说明,在股东被强制除权前,寻求其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保留股权的机制,以合理衡平各方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公权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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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2018-03-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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