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5.04.003
立法不作为刍议
《立法法》颁布后,尤其是近期通过的修正后的《立法法》对立法活动的规制逐步完善,可以说,《立法法》修正案,为有效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乱立法、滥立法、违法立法、越权立法等不合法现象构建了一座制度的牢笼,是立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但不容忽视的是立法机关的消极不作为同样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法治国家要求权力的运行纳入到宪政的规制下,不仅权力行使者的积极作为而且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也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因此有必要将之纳入到规制的范围内.
立法不作为、危害、救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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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01(法的理论(法学))
2015-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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