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5.02.017
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的设立
民法典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个无可回避的问题,当今学界对是否设立债法总则、内容如何处理、结构如何安置,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总则-分则这种提取公因式的法典编纂技术,更符合我国国情以及法自身的历史继承性,债法总则的存在能更好地适应经济快速发展.内容方面,债法总则应为各种类型的债提供备用体系,而非对每种债都完全适用.鉴于侵权责任法自身的特性和发展前景应当独立成编更符合实际.同时,应当重视决议行为并将相关规定写入债法总则.结构方面,应采取潘德克吞体例,区分责任和债,将决议行为相关内容单独列为一章.
民法典、债法、立法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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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2(民法)
2015-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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