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5.01.033
介绍、容留痴呆妇女卖淫行为的法律分析
行为人明知是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应以强奸罪论处.而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痴呆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定性,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司法部门的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致使痴呆者(程度严重的)的合法权益难以保护;文章认为,对此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并就如何维护痴呆妇女的性权益提出相应对策.
容留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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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24(刑法)
201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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