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4.04.006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审查——以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为视角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第四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规定实则作为兜底条款,保证非法经营罪可以有效打击所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于司法界对非法经营罪其他规定的调整范围尚无定论,行政执法部门更是无所适从,导致对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迥异.文章仅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案件为视角,通过研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刑事审查,探讨该方面完成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
非法经营、证据标准、行政执法、刑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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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3(诉讼法)
2015-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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