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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500.2014.03.094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问题解读

引用
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依据1997年刑法无法找到处罚根据,需要补充规定。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犯罪,走私嫌疑人在走私犯罪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构成此罪,因为走私对象的特殊性,本罪可能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形成法条竞合。

走私、禁止进出口、红油、货物物品

DF623(刑法)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度重点课题项目编号020120603研究成果之一。

2014-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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