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4.03.091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之取舍
我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文章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更好地惩治贿赂犯罪。
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
DF636(刑法)
2014-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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