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4.03.087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权利之重构
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中的薄弱环节,尽管1996年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其诉权的不完整、程序设计中的“证人地位”以及相应的实体权利的缺失,使被害人并未充分地享有当事人应有的权利。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倡导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下,重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赋予其充分的程序参与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先与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并逐步实现刑事诉讼的“四方构造”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必由之路。
公诉案件、诉讼权利、被害人
DF73(诉讼法)
2014-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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