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14.03.066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服务期协议是以劳动合同为前提和基础的,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时,剩余服务期都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放弃剩余服务期的本质是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放弃剩余服务期要求。
服务期、劳动合同、解除权
DF472(经济法、财政法)
2014-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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