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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500.2012.04.007

行政诉讼和解适用范围探析

引用
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外一律不得进行调解,但目前行政诉讼中原告在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自行撤诉,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解决了行政争端,这实质就是一种变相的调解。鉴于实务中存在滥用和解制度的倾向,厘清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探讨就非常必要。对于行政案件类型化的探讨也可以使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有更加明确的参考标准。

行政和解、行政行为、行政调解

25

D915.4(法学各部门)

2013-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5-1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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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2-1500

14-1246/D

25

20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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