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对《物权法》第107条的理解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1500.2011.01.025

遗失物善意取得问题探析——对《物权法》第107条的理解

引用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理论上未形成统一观点.文章认为,在回复请求权行使之前,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受让人;第107条对于善恶意的界定采用了客观标准,善意受让人可以享受有偿回复的优待;2年的回复请求权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善意取得

24

DF521(民法)

2011-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9-7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672-1500

14-1246/D

24

2011,24(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