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09.01.011
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的公示问题
物权法在权利质权部分对担保法的规定作了大幅修改,增加了基金份额、应收账款等几种新型权利质押,确立了以登记为主的公示方式,但是无论从物权法上还是实际的登记实践中,现行的权利质权公示制度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登记成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表彰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式,如何使这种异化的登记恢复其本来面目,真正发挥作为权利质权的公示方式的功能,是我们下一步修法和改革的重点.
权利质权、登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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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9-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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