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05.03.007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价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可对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行为提出抗诉.其他国家也有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但一般是检察院只对涉及社会公益的案件作为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我国应借鉴这种公益诉讼制度,同时应保留对审判人员的枉法裁判的案件的抗诉制度,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制度与对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行为的抗诉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完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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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4(司法制度)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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