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05.02.013
浅谈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在海运货运代理中货运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可能作为代理人、承运人及居间人的三种身份状态出现.货运代理人在未取得签单权的情况下为船东揽货的行为系违反代理中的诚信义务并非双方代理.我国应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从立法上对货代行业中存在的双方代理加以禁止.
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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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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