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500.2005.01.001
我国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
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过分强调开庭审理,忽视审前准备,导致审前准备程序与庭审程序界限不清,功能错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难以确立,诉讼代理制度发展不充分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应当在此基础上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构建以证据交换为主要内容的审前准备程序;设立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合理配置法官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当事人真正成为审前准备程序的主体;严格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以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的.
民事诉讼、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审前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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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18(诉讼法)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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