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9973.2004.04.021
试论高校的自主权
传统的高等义务教育机制使人们认为高校是一个适格的行政主体,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教育体制的建立,高校的主体资格状况发生了变化,即只有在法定事项行使法定职权时才是行政主体,相反则为民事主体.因此在高校实施非行政事务时应当明确其民事主体身份,并应当将其民事行为置于一定原则和制度的监督之下,如合法、合理、程序性原则和公示、听证、申诉制度.
高校、自主权、行政主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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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05.2(法的理论(法学))
2004-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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