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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983/j.cnki.sxss.2017.1132

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

引用
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是指学前儿童有接受文化教育和获得受教育物质帮助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幼儿在学前教育阶段受教育权实现过程中,国家承担着尊重、给付与保护的义务.国家尊重义务是指通过对学前教育内容和方法、学前教育场所、学前教育形式的规定,达到尊重学前儿童及其监护人自由选择学前教育的权利;国家给付义务是指国家应当通过物质性给付、服务性给付和制度性给付等方式,为学前教育主体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相应利益;国家保护义务是指国家应当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来保障幼儿学前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

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立法、受教育权、国家义务

46

G61;G40-011.8(学前教育、幼儿教育)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BAA170014

2017-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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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672-4283

61-101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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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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