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与解析:我国倒卖体育比赛有价票证行为的入刑思考
随着我国竞技水平的提高、比赛商业化的成熟,体育赛事精彩程度大幅提升,倒卖比赛有价票证行为也日益猖獗.目前,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成为破坏体育事业良性发展的毒瘤.然而,该行为目前在我国刑事立法体系中尚不构成犯罪,仅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虽然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进行规制,但是规制的力度毕竟有限.这使得行为人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威慑、预防作用.因此,为了有效规制该行为,保障体育赛事的健康发展,实有入刑的必要性.而在入刑的立法中,应当根据我国刑事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特有模式,在行为、对象、情节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方面进行设置,以此完善有价票证的法律体系,收取刑事立法的象征效果.
体育比赛、有价票证、倒卖行为、法益保护、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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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2;D924.33(体育理论)
深圳大学青年教师科研支持项目;深圳大学聚徒教学导师创研项目
2021-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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