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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816X.2018.03.00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权的公权介入限制

引用
《公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对以违法犯罪所得出资取得的股权直接采取公权力强制除权的规定,忽视了公司法对自由、安全、公平价值的重视,使得股权的性质趋于单一化,难以缓和私法与公法的法益冲突.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以及交易安全的理论角度寻求解决路径.具体而言,可以从私权保护的视角出发,对该规则加以进一步的解释与说明,在股东被强制除权前,寻求其退缴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后保留股权的机制,以合理衡平各方利益.

股东权、出资、法益冲突、强制除权、公权力限制

17

D922.291.9(中国法律)

中国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课题09SFB3021

2018-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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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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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201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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