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4707.2021.05.002
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系列之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D922.291.91;F233;F830.91
2022-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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