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493.2008.36.052
护理文书证据化制度的实施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包括护理记录在内的病历资料.护理记录是护士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唯一的举证资料.<护理条例>出台对护理人员的工作及病历书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如何解决护理文书举证不足,使护理记录成为真正意义记载护理活动全过程的有效证据,是医疗机构护理管理者高度关注的问题.
护理文书、证据化、制度、护理记录、医疗事故争议、护理活动、护理管理者、病历资料、有效证据、医疗机构、处理条例、举证、护理人员、病历书写、全过程、问题、护士、工作、复制、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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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7.323(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9-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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