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的公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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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5-9652.2003.05.011

论档案的公布权

引用
@@ 冯伯群先生在其《利用档案引发的一场官司--〈陈寅格最后的二十年〉出版以后》中,详述了前两年相当畅销的《陈寅格最后的二十年》一书引发的一起与档案利用相关的官司:书中一位主人公的子女,以作者在书中引用与其父亲有关的档案材料造成了对其父亲名誉权的损害为由将作者告上了法庭,法院的二审判决以作者利用了不得擅自公布的档案材料而造成对所涉人物的名誉损害的判决结果结束了这起官司.这起与档案利用有关的荣誉官司虽然结束了,但在档案界引起的争论与反思却远未终止.对于此案中的被告是否在书中加入了自己的感情因素而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及公民死后荣誉权的确认与保护暂且不谈.为档案界所关注的是:作者独具慧眼在冷清的档案馆潜心研究并充分利用有关的档案材料而完成一部深受欢迎的作品,本该是社会档案意识提高、档案的作用得到很好发挥的范例.现在却因档案使作者吃官司,这不会给利用档案蒙上新的阴影吗?将来还会有人放心去查阅档案、利用档案吗?也就是在冯先生此文发表后,一场激烈的讨论出现在《北京档案》2003年第2期,有法学界的前辈参与的讨论使这起事件仿佛不能不在档案界引起更多的关注.本人也因受此感触就档案公布的问题谈谈个人一点粗浅的看法.

档案、档案文献、公布权

G271(档案学、档案事业)

2005-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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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档案

1005-9652

14-1162/G2

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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