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职务犯罪中的重大损失
涉税职务犯罪中的重大损失在理论研究中常被忽视,而在实务判罚中又面临认定困难.从体系定位来看,作为特别渎职犯罪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在保护法益的结果维度上和一般渎职犯罪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对于重大损失的心态要求和范围界定却存在不同.在明确渎职犯罪中的税收重大损失为物质、经济损失后,还需要处理其法益可恢复特性带来的金额计算难题;根据对司法解释文本和实践数据的分析结果可知,扣除补缴税款后的损失数额才是判断应当适用哪一档法来定刑的决定性因素.
涉税职务犯罪、重大损失、法益恢复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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