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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针对企业破产重整豁免债务的所得税课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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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客体范畴无法涵盖重整豁免债务的情形,重整豁免债务应被税法定性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基于破产重整企业的税负转嫁性、量能课税原则、课税特区等不同理论视角的分析,重整企业豁免债务负担所得税的做法将违背实质正义的要求.我国税法针对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被豁免的债务,依照债务重组的税法规则计征企业所得税,造成破产程序主体之间利益的失衡,严重影响了破产制度价值的发挥.破产重整与债务重组具有本质区别,重整豁免债务的税务处理方案的妥当设置应脱离债务重组的税法思维定式.我国税法规范宜明确将重整豁免债务列入所得税课税除外情形之中,以排除税收优惠路径的干扰.

重整豁免债务;重整税负转嫁;课税特区;所得税课税除外;不征税收入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一般课题项目BLS2021B008

202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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