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字时代来源地课税的合理性
价值创造这一概念是受益理论的引申发展,它证明了来源地课税的合理性(比如解释了原因及其公平性),但是解决不了其他问题.换言之,如果一个非居民企业在市场管辖区中创造了价值,那么该价值将被认为是该企业利用来源地/市场管辖区提供的惠益(主要是需求因素,而非供给因素)创造的,而该惠益以及文中论述到的其他惠益主要源自于技术基础设施以及有助于合同义务履行和允许强制执行债务的法律体系.不难发现,与将利润归因于税收管辖区内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关的难题,或与此类利润的量化和分配有关的任何其他问题,都未能通过"价值创造"这一概念得到有效解答.在1920年代,征税权的分配方案是经过谈判达成的妥协结果.而2020年代的妥协方案则可以通过受益原则来论证确立来源地征税权的合理性.
税收合理性;国际税收;受益理论;价值创造;数字税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BGJ087
2021-12-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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