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准司法权”的税务机关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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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宏观调控主体”准司法权”的税务机关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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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税收法定原则的逐步落实,《税法通则》的制定被提上日程,税务司法体系改革成为了研究热点,税务警察制度的引进再获广泛关注.税务警察制度同时赋予了税务机关侦查权与警察权,立足于调制现状,我国目前并无成立税务警察之必要.但由于侦查涉税犯罪中税务机关初查手段的缺乏,侦查机关侦查涉税犯罪专业知识的不足,以及涉税刑事审判中税务机关对征税权的滥用,确有赋予税务机关侦查权之必要.作为经济法上的宏观调控主体,税务机关享有征税权,税务机关的侦查权系维护征税权运行的准司法权.通过以征税权为核心构建税务机关侦查权的具体手段,可以有效实现保护基本人权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价值的平衡,从而进一步促进经济法的发展,推动调制实践的进步.

税务机关;准司法权;侦查权;经济法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21-06-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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