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立法:目的引入与税制修正
相较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未设置立法目的 条款,未明确税种主要属性,只在立法说明中简单阐释立法意义和税制功能,此种立法技术很难经得起正当性拷问,既无法为集体土地增值税制明确构成要件和发展趋向提供指引,还在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抑制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充分发挥.立法目的绝非可有可无的对象,而是税收立法的起点和税制正当性的来源,是在理论上、实务中提醒和督促祛除课税弊端的最佳利器.土地增值税是地方调控税,财政目的位居其次,若欲进一步夯实其立法正当性基础,应重新设置目的条款,即"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健全地方税体系,制定本法".做实土地增值税立法目的,有利于调控税制并使集体土地增值税制相关问题尽快得到解决,推进税收实质法治建设.
立法目的、土地增值税、调控目的、财政目的
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后期资助"消费税法理构造与制度设计问题研究"编号:19FFXB026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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