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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视阈下在线平台中个人数据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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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线平台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数字化加速转型,但同时也引发了包括增值税政策适用在内的诸多挑战.通过研究《欧盟增值税指令》和欧州法院的判例法,以及分析个人数据与在线平台运行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出,个人数据是在线平台提供访问服务构成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供应,且与消费者是否向在线平台支付金钱形式的对价无关.在实践中,使用客观价值方法来确定在线服务供应的应税金额存在实际困难,而使用直接联系标准解决易货交易问题,会导致增值税税基在本质上得到扩张.因此,建议当前不要将在线平台访问服务的供应视为一项应税交易.此外,对于商家为获得消费者数据而向平台付款的情形,因其不符合直接联系标准,也不应被视为服务对价.

在线平台、个人数据、《欧盟增值税指令》、增值税、数字经济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税收科研课题"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经济数字化下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与我国税法的应对研究";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经济数字化下国家税问题研究:理论发展、立法实践与路径前瞻";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互联网经济下的税收问题研究:以平台为中心"

202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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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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