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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量益课税原则的证成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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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益课税原则要求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按受益程度加以衡量,税款应通过专款专用的方式用于填补国家提供给付的费用.实践中,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归责—应益”的税制机理导致量能课税原则在环保税场域失灵,而与量益课税原则高度契合.秉持量益课税原则,有望构建环保税专款专用路径,达成环境防治之目的.此外,消费税负外部性税基“纳税人产生负外部性成本—缴纳税款—地方政府提供治理负外部性的给付”的内在逻辑使得财政收入与支出得以联结,内含量益课税理念.得益于量益课税原则,可期完善消费税税制结构和收入划分机制.

量益课税原则、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受益税、专款专用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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