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制诱导规范的优化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保护税法界定征税对象、设计计税依据的出发点.由于量能课税原则在环境保护税制场域下的失灵,量益课税原则更适宜作为税收公平原则在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实质意涵,并应以公共利益原则与功绩原则分别对环境保护税制在立法目的与具体税制建构中悖离量能课税原则的部分予以正当性基础的重建.环境保护税制若要实现“寓禁于征”、调控企业排污行为的诱导效果,其规制诱导规范设计的重点应落在第十三条“税收减免”上,即通过“税收减免”以实际的经济利益诱导纳税人矫正其负外部性行为,采取正外部性措施.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中“税收减免”规范中的减免梯度尚需进一步细化,梯度间宽度亦需进一步合理设置.通过优化《环境保护税法》中的规制诱导规范,建立“有功者,给予优惠;有过者,课以特别负担”的优惠与重课机制,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税法“寓禁于征”的行为调控效果.
环境保护税、寓禁于征、税收减免、污染者负担原则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51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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