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NGO“合作伙伴”关系形成条件研究
一国政府与NGO之间应该采用何种相处模式,是由该国的政治文化、公民意识和NGO发展阶段等多方面条件共同决定的.虽然国际经验表明,“合作伙伴”关系是相对高效的政府与NGO之间的相处模式,但是需要满足建立这种关系的条件.我国的实践证明,如果条件不成熟却强行建立政府与NGO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其实质结果是“类事业单位规模的扩充”,造成NGO发展偏离本质属性,也与我国行政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合约、宽容、互补以及第三政府的关系模式是与我国当前国情较为接近的关系模式选择.
政府与NGO关系、合作伙伴、类事业单位
F812.45;C23(财政、国家财政)
本文受吉林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农村剩余劳动力'离土不离农'职业转换模式研究”;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多案例社会创业组织模式与支撑环境研究”
2020-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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