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税设立的目标及其法律实现
房地产税法呼之欲出,如何使其成为良法则需要在学理讨论之外,参考沪渝试点和域外经验并关注纳税人的行为选择.在房地产税法实体课税要素的设计中,首先应明确其以“完善税制”为前置目标,“组织地方收入”为核心目标,“撬动财税体制变革”为最终目标的复合目标定位;进而应严格遵循量能课税等原则,采用统一从价计征和较低幅度的比例税率对房产和土地合并课征,并由各地辅之以套房免税或人均免税面积的普适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对特殊房产和人群的税收优惠措施;其中还应纳入对央地税权分配等深层问题的考量.总之,房地产税的设立需要实体课税要素的系统设计来实现其复合目标.
房产地税、目标定位、实体课税要素、纳税人偏好
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SFB2051
2020-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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