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货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入罪问题研究
无货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可否构成犯罪却有不同见解,司法实践中亦判罚不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首先必然侵害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而是否侵害现实的国家税收利益则未可知.单就侵害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而言,无货对开、环开行为亦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纳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以是否侵害国家现实税收利益为界分标准,限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非但放纵了犯罪,还会导致一系列其他问题.具体无货对开、环开行为是否入罪,应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做综合判断,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量刑.
无货对开、环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罚范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924.33;F810.42(中国法律)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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