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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与实质性课税冲突化解的路径实现——兼议《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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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性课税”原则主张课税并不羁绊于当事人行为的私法效力,只要该行为之法律后果构成税法课税对象,即产生纳税义务.而“实质性课税”原则坚持当事人行为之经济后果为其课税对象,当私法关系发生变化时,纳税义务取决于经济后果是否维系存在.为解决两原则因课税对象迥异造成的既定冲突,化解路径创新性引入民法学之债权行为与债务行为,构造一个自洽理论框架分析具体税种课税对象.经济属性应是税收构成要件的本质特征,依经济后果课税表征诸课税原则的基本意旨,两原则及其冲突化解路径统一于课税基础为经济后果这一前提,遂引致课税效果相同评判.退回多缴税款于企业属正当诉求,法院判决与税务机关决定不予退税之正确性亦不容置疑,修订《税收征管法》实现依法退税方为解决上述相悖困境的根本之策.

无因性课税、实质性课税、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税收征管法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本文系江西省研究生创新专项资金项目“产权性质、公司治理结构与税收筹划”项目编号:YC2016-B048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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