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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适用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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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对“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内涵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常常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引起争议.执法实践表明,税务机关对该条款的适用尺度不一、主观性极强,存在适用随意、可能被滥用及干预市场自由定价等问题.为保障该条款适用的准确性,防止其成为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工具,应依据其功能定位设计个性化的税收核定程序约束机制,特别是将调查程序前置;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核定中的参与权利,特别是行使异议权的规则与效力;完善涉税价格评估与监管体系,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辅助税收核定.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税收核定、程序约束机制、涉税价格评估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财税体制改革法治化建构研究”;央地共建西南政法大学中国财税法治研究院项目成果

2020-06-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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