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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合并背景下 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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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地税合并及"社保入税"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引起高度关注,但因其在政策执行及法律适用方面呈现出的混乱态势,需对该问题加以厘清.从适用主体来看,基于横向公平和改革目标的考量,税务局可直接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从法律属性来看,追缴社会保险费在行政法上属于"责令改正",虽然不能适用行政处罚时效,但其具备独立法律属性,可认为前述条文对追缴时效进行了特别规定,应认为社会保险费追缴存在2年的时效限制.从具体计算来看,追缴时效的起算点以用人单位开始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为准,但当独立违法行为之间间隔过短时,构成追缴时效的中断.

国地税合并、社保入税、社会保险费、追缴时效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9-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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