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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犯观点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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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5条并未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目的.有学者主张以补足主观构成要件的方式将其解释为"非法定的目的犯",以控制本罪处罚范围.限制解释缺少对虚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考察,将"特定目的"认定为"偷逃税款"的理由亦不充分,并且会导致与刑法实然规定的冲突,造成刑法规制的漏洞.我国刑法并不存在超出故意之外的目的,亦不存在目的犯理论适用语境,不能用德日刑法"目的犯理论"解决本罪适用问题.立足我国刑法语境,判断具体虚开行为应否入罪,必须将主观目的作为情节考量的重要因素,全面考察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整体,并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虚开行为排除出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目的犯、阶层犯罪论体系、故意、"但书"规定

F810.42;D924.33(财政、国家财政)

2019-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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