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调查程序的举证责任:现行法的厘清与建构
反避税调查的目标在于发现能够真正体现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交易实质.在这一程序中,基于职权调查主义,税务机关应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被法律形式所掩盖的经济实质的存在,因此,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并无主观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但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同样可能发生交易是否构成避税安排等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此时应对哪一方来承担不利后果进行预先确定,即客观举证责任的分配.反避税调整的规则适用同样关涉税务机关征税权的成立,因此,在这一程序中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客观举证责任.如税务机关未能提供达到"占优势的盖然性"的证据,争议案件中交易是否构成避税交易这一事实未能获得阐明,基于客观举证责任的分配,税务机关将不得主张对该交易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反避税、举证责任、经济实质、法律要件分类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首都新经济形势下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研究"15FXC038
2018-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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