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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线下仓库构成常设机构案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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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现有的常设机构定义可能无法正确反映跨国企业与非居民国之间的“经济关联”,因此,也无法使税收与经济活动发生地或价值创造地相匹配.日本法院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中认定,美国纳税人通过线上店在日本进行销售活动时使用的日本公寓和仓库,可以构成其在日本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的界定问题对于协调各国对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判决对如何适用OECD范本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常设机构的特定活动豁免规则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可以为理解BEPS行动计划一和行动计划七的相关内容提供参考.

常设机构、特定活动豁免、数字经济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后BEPS时代中国完善国际反避税的法律问题研究”16AFX024;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法律问题研究”15JJD820005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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