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税法的激励功能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中的运用
生育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通过财税手段激励和保障生育政策的落实,也面临正当性、公平性与合理性的考量.我国全面放开二孩之后,如何利用好本土资源以发挥财税法的激励功能,在财政领域需要完善补贴程序、标准、形式和支出责任的制度供给,改变现行补贴政策中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在税收领域需要构建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为核心的费用扣除制度,规范和清理现行的减免设计.同时,借鉴美国特朗普政府关于生育激励的税改计划和欧美国家的家庭财税激励制度,以进行更好的技术取舍和价值判断,从单一激励和生育激励最终走向多元激励和养育激励,实现财税激励的功能互补和平等保护.
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税式支出、生育保障、财税激励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税收法制问题研究”14AFX020
2017-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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