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339.2017.02.001
论税收确定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完善
“税收法律关系债务说”凸显了税收确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税收确定定性为一项权利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税收确定权主体包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其效力包括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该权利配置存在四种模式.税收确定权在外延上与现有制度和理论也是自洽的.据此,对我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发现《草案》仅将税收确定权视为税务机关的权利,且税收确认并非法定程序,如此将导致纳税申报与税收确认关系不清,并可能造成纳税人缴税的依据逻辑混乱.为此,需要根据税收确定权的基础理论,对《草案》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以实现法律内部自洽和征纳双方权利的平衡.
税收债务说、税收确定权、税额确定、《税收征管法》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7-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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