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行为分类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设计
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遵守非营利宗旨是税收优惠的根本目的,而存在营利性行为并不等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有当营利性行为“过度”或营利方式“不当”,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本质才会走向非营利宗旨的反面.因此,政府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所得遵守“一个原则和两个标准”的前提下,根据营利性行为的营利方式和营利“度”的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免税、减税标准,形成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更好地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履行社会公益使命.
营利性行为、税收优惠、制度设计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营利性行为与民间非营利组织公益绩效研究”项目编号:13YJA630132的阶段成果.
2016-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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