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
信用卡作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方式,在为民众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犯罪问题;时至今日,其已然成为刑法规制的重点对象.我国现行刑法把信用卡和个人信息资料作为信用卡犯罪的主要规制对象,信用卡犯罪行为类型包括信息类、伪造类、妨害类、诈骗类和盗窃类,其规则体系已较为完备,但仍有不足之处亟待改进.刑法规定中的信用卡应与金融领域的信用卡内涵保持一致,不应包括借记卡.制造信用卡的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应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严密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刑事法网.
信用卡、借记卡、犯罪对象、犯罪行为
DF623(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5BFX071.
2016-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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