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源课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基于对美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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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源课税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基于对美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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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源课税是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分享个人所得税这一重要税种的基本途径.在同源课税体系下,美国州政府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在本辖区内开征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则需要州的授权,州和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州和地方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和税率,并负责其征收管理.较大的自主权使得不同州和地方政府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较大的差别.在同源课税体制下,跨地区的人口流动带来了重复课税,并导致地区利益的冲突与矛盾.为保证同源课征个人所得税体制的顺利运行,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出台了“非居民税”和“州际税收互惠协定”等应对措施.我国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引入同源课税模式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分享个人所得税,并建立相对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区域归属机制.

同源课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协调

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406275097、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6-04-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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