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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跨国所得课税中的“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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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错配安排是当今企业进行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的主要方式之一,与合伙企业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对合伙企业的跨国所得课税时,应考虑合伙企业所在地国和来源国给予合伙企业税收待遇的不同情况,例如两国同时将其视为纳税实体或纳税虚体,一国将其视为纳税实体而另一国将其视为纳税虚体,并考虑合伙人所属国家的不同情况正确认定“受益所有人”,以正确适用双边税收协定,应对BEPS挑战,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BEPS、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双边税收协定、实证分析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本文为中国博士后基金2015年第57批面上项目“新丝绸之路背景下应对BEPS挑战的反避税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5M572241和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重点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应对BEPS挑战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A051的阶段性成果.

2015-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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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0/F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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