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税收核定程序证明责任的比较及借鉴
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美、德借助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较高立法层次上系统地建构起完整的税收核定程序证明责任体系.二者分别以“公定力说”和“法律规范要件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并结合税务案件的特点及举证能力对证明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一般规定进行调整,以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目前,我国税收核定程序的证明责任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比较及借鉴美国和德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核定程序、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优势证据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5-10-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