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营改增”改革方案初探
综合我国目前的房地产税收征管能力和宏观调控背景,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房地产业采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度,即非住宅类不动产的销售和租赁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住宅类不动产的销售和租赁继续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可以在现有的征管基础上有效解决我国流转税制中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税务机关积累房地产业的增值税征管经验,从长远角度看更有利于我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
房地产业、营改增、混合征收制度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4-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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