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339.2014.01.001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累退效应及克服
为降低全社会对养老保险第一支柱的依赖程度,增强制度的可调整性,我国亟需发展个人养老保险.通过让中高收入者承担一部分自我养老责任,国家可以集中财力做好低收入者的养老保障,使其成为个税递延税收优惠政策的最终受惠者.因此,社保制度第一支柱应坚持公平优先,第三支柱则应坚持效率优先.个税递延税收优惠能激励中高收入者投保个人养老保险,但也存在收入逆向调节的累退效应.然而只要能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社会应当容忍个税递延累退效应的存在.
个税递延、个人养老保险、累退效应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福建省教育厅2011年人文社科项目“海西多层次可持续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JA11205S;闽江学院2011年社科启动项目“海峡两岸医疗健康保障体系比较研究”YSQ1102
2014-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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